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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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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之外的执行职能。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篇1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因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篇2

为做好现金清分和离行式柜员机加钞管理工作,全面推行集中运营管理模式,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办发〔 〕 号)有关要求和离行式柜员机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现金清分和离行式柜员机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

一、现金清分和离行式柜员机管理中心的机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一)机构和人员组成

总行设立现金清分和离行式柜员机管理中心,负责全行上缴的100元与50元纸币的清分,以及 支行和大岭支行的离行式柜员机加钞管理工作。业务操作和人员管理由运营部负责, 支行和大岭支行的离行式柜员机统一挂靠总行营业部,办理业务时所有授权业务由总行营业部负责。清分中心暂定5人,其中:现金清分组2人,自助设备管理组3人(其中业务处理岗1人,加钞及维护岗2人)。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辖内营业机构上缴的100元与50元纸币的清分。

2.负责对 支行和 支行离行式柜员机的清机加钞管理。(后期总行将根据业务状况与人员配置,改进流程,最终实现对全辖内离行式柜员机全面上收加钞工作)

3.负责对已清分的现金冠字号码管理,并配合营业网点做好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4.负责每次离行式柜员机清机后现金轧差、入账工作(现金核对须与清机加钞组一名人员共同进行),登记柜员机清机加钞登记簿。发生账款不符时,登记错账登记簿,查明原因按规定流程及时处理。

5.负责每日银联账务核对,出具账务核对明细表,与电子银行部进行账务对接。

6.负责接收关于自助设备的客户投诉及投诉处理(业务差错处理)。

二、岗位配置及工作职责

现金清分中心自助设备管理员由专职人员担任,分为记账管理员和出纳管理员。记账管理员、出纳管理员要同时分别设置AB角,负责自助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记账管理员和出纳管理员不能交叉担任。

(一)记账管理员职责

1.掌管柜员机保险柜密码;

2.负责自助设备相关的各种账务工作,如对账、查账、差错处理和打印单据/报表等;

3.配合出纳管理员进行设备现金管理。

(二)出纳管理员职责

1.掌管柜员机保险柜钥匙;

2.保管钞箱现金以及进行日常的现金装箱、加钞、清钞等出纳工作;

3.加钞完毕登记《柜员机清机加钞登记簿》;

4.负责柜员机钞币的冠字号码记录、储存和备份等工作。

(三)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工作交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1.按平行交接的原则进行交接,记账管理员和出纳管理员不得交叉担任,严禁出现同一管理员既掌管保险柜钥匙又掌握保险柜密码的情况。

2.记账管理员工作交接时必须核对账务并在《柜员机清机加钞登记薄》、《钥匙、密码交接登记薄》上登记柜员机尾箱现金余额、移交保险柜密码的内容;出纳管理员工作交接时必须核对账务和清点柜员机钞箱现金并在《柜员机清机加钞登记薄》、《钥匙、密码交接登记薄》上登记移交保险柜钥匙以及柜员机尾箱现金余额等内容。

3.交接中发现自助设备有长短款,当班管理员应先做差错处理后再交班,不能即时挂账的差错要求记录在相关登记簿上,并向运营部负责人报告差错情况。

4.出纳管理员长期休假、外出或调离时,柜员机必须按清机程序进行清机,如发现有长短款情况,应先查找差错原因后再离岗,不能及时查找的差错作挂账处理,并向运营部负责人报告差错情况。记账管理员长期休假、外出或调离时,需事先做好交接工作,接收的记账管理员应立即更换密码。

5.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写《自助设备管理员登记变更表》交上级主管部门。

三、现金清分的工作流程

(一)每天上午由清分人员向现金管理中心领取现金,下午下班前再将现金移交回现金管理中心,双方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二)对当天完成的已清分现金必须按人民银行缴库标准进行捆扎、封签。

(三)清分过程中发现长短款或假币的要做好分类登记工作,按月汇总差错情况,并及时向差错营业网点进行追收,大额差错款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四)在冠字号码信息存储上按“冠字号信息查询系统”要求进行:清分中心版/网点版冠字号系统保存一个月的实时冠字号数据;省版冠字号系统保存三个月的冠字号数据,回笼券数据保存6个月。

四、离行式柜员机管理中心的工作流程

(一)自助设备管理组人员按照清机加钞的相关规定进行清机加钞,双人操作(密码掌管人输入密码时,钥匙持有人目光要回避),建立清机登记簿,完成自助设备的装钞。自助设备管理组人员与现金清分组人员同时完成现金的装点工作。

(二)离行式柜员机巡查工作由原所属网点负责,按柜员机管理规定检查自助设备运转情况,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通信、门控及监控等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发生的卡钞、卡纸、回单堵塞等常见故障。填写《自助设备工作日志》,对于不能排除的特殊故障及时上报电子银行部解决。检查各台自助设备打印纸是否充足,打印字迹是否清晰。

(三)现金清分组将客户投诉内容转告自助设备管理组进行现场核实。自助设备管理组对于自助设备中产生的客户投诉给予现场核实,将确认结果回复现金清分组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立吞卡登记簿,确保营业时间内的吞卡能及时核对并做相应处理。

(五)保持操作间及自助设备机身的清洁。

五、冠字号码查询业务受理流程

(一)受理冠字号查询工作需客户提供依据,包括客户的有效证件、与取款当天有关的柜员机客户回单、卡或被他行没收的假币收缴凭证等。

(二)受理冠字号查询申请有效期

1.客户查询时间:客户应在办理取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卡、存单或存折、假币收缴凭证等到前台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2.营业机构受理时间:在客户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营业机构依据A类点钞机(纸币清分机)冠字号查询的相关结果回复客户。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询时间,应该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供资料不满足查询条件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相关资料,如确认为我行支取的假币,如数赔偿客户,在我行冠字号系统没有记录的则不作赔偿。但均要作好客户的解释工作,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冠字号查询的申请。

3.查询结果反馈: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 《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4.查询申请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时效的,查询受理单位可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5.设立冠字号查询登记本,记录查询相关的内容。另外,客户查询的相关资料及申请留存备案并装订。

六、业务差错处理

(一)清分业务差错处理

1.责任事故错款,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长短款、假币等差错责任由实施清分操作的人员承担。

2.人行或其他银行机构发现本行款项差错的,现金管理中心根据装袋票或袋外封签、钱捆封签或腰条追究清分人员差错责任。确实无法追究的,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3.发现其他银行机构钱捆的差错,每笔差错须保留一张腰条和封签作为差错凭证并密封装好,按差错形式分类(长款、短款、假币)填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差错情况登记表》并保存清点现金过程的录像以备查阅,于3个工作日内将差错款项及凭证上交现金管理中心。

(二)柜员机业务差错处理

在总行营业部开设一个对外业务窗口,负责办理离行式柜员机吞钞、吞卡、冠字号码查询和客户涉假投诉等业务处理。

1.吞卡应急处理流程

管理人员应通过核对领卡人身份证件或调阅监控录像等方法对领卡人身份进行核实,同时按照规定应做好相关登记。在核对领卡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无误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让领卡人在《吞没卡登记簿》上签领卡片。

(1)柜员通过数据大集中系统或ATM交易,由领卡人输入卡密码,并校验密码正确。

(2)领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卡背面签名相同。

(3)有发卡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卡号对应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并与领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一致。

2.吞钞处理流程

清机加钞完成后要登记《柜员机清机加钞登记簿》,如果有长短款要登记《长、短款登记簿》。

(1)如果吞钞是本行卡的,退款流程为:通过“销账码查询( )、柜员长短款销账( )” 交易将资金从挂账内部账退给客户。

(2)如果吞钞是跨法人农合机构卡的,通过查询柜员机吞钞张数、流水和交易时间,填写《大集中系统银行卡业务调账请求表(跨法人机构)》上调至电子银行部进行贷记调账。

(3)如果吞钞是他行卡的,通过查询柜员机吞钞张数、流水和交易时间,填写《银行卡差错调账业务报告表》上调至电子银行部进行贷记调账。

七、本操作流程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八、本操作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篇3

现金管理,是财会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是减少和预防经济犯罪和腐败行为发生的重点部位,当然也是审计中必须审查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定远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比较混乱,由于领导和财会人员重视不够,财会制度执行不力,导致一些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部分单位中的二级预算单位和部分乡镇一级预算单位。

一、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单位个别领导与出纳相互勾结,随意挪用预算外资金长期不还,导致犯罪;

二是有的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经常大额支付现金,公款现金经常滞留于经办人手中,经办人就有可能利用管理中的漏洞挪用公款,同时也增大了经办人保管现金的风险;

三是有的财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就上岗,现金管理很随意,公款、私款混用,有的出纳,领导叫付现金就付,无视现金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是有的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能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

 二、加强现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1、各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尽量减少大额现金支付,减少和预防违纪违规和经济犯罪等腐败行为发生。

2、建立健全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现金管理职责,保障现金规范化管理。

3、负有指导、监督下属二级预算单位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篇4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工作中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主要问题

1、现金管理制度和法规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仍是执行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条例》已不能覆盖现金流通的全部,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条款已经过时,不能满足现阶段国民经济生活的正常现金需求;二是有些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差,或者执行随着性大;三是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没有做出规定,如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结算问题,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问题等。

2、开户银行管理功能弱化。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认识不足,开户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中心环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开户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开户单位不敢检查,发现问题更不敢处罚;在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时,一些开户银行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负责,账表记录不完整,少登、漏登或有意不登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些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支现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根本不把关,不审查,不登记,敞开放行。

3、违规用现的经济主体多元化。具体表现在:储蓄账户成为套取现金的主渠道,大额支取现金无审批、无备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多头开户、非基本户支取现金的问题普遍存在;企业超范围、超起点使用现金,隐瞒真实用途,现金体外循环的范围不断扩大,使用量有增无减,难以控制。

4、现金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基层央行现金管理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报送备案资料和实施现场检查等简单的手工操作方式来实施,不能利用先进的计算机软件来分析现金流量变化的特点,为加强现金管理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未能与反洗钱工作有效结合,基层行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分属两个部门,现金管理检查与账户管理检查未能有效结合,大额支现手段花样繁多。一些开户单位多头开户,且均能办理现金结算业务,并编造名目套取现金;或者通过支票转储,套取现金;或者将销售款、罚款等转入储蓄账户,表现为储蓄存款增加,但没有储蓄现金收入,而通过储蓄存款账户提取现金使用。此外,由于目前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机,企业经营者为避免结算风险,逃避银行收贷和少交税费,较多地选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方式,使现金交易量普遍增加,造成现金的“体外循环”。

5、现金使用频繁且流量逐年增大,现金管理难度加大。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虽然信用卡、储蓄卡等电子货币的迅速发展能减少现金流量,但由于目前整个社会信用状况不佳,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在很多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领域,现金结算的比重明显扩大,很多交易合同条款中甚至明确要求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并对现金结算交易给以一定优惠。同时,随着住房、交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费用开支的逐步增长,以及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生产性原材料和日常办公用品结算主体由原来的公对公转账结算转为现在的公对私现金结算,都从客观上加大了流通中现金的使用量,且呈逐年上升之势。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建议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制定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现金管理的主体、客体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的地位和职责,提高其对现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第一道关口的重要作用,促使其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提高商业银行对开户单位违规处罚的权威性。特别是要进一步界定反洗钱、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职能交叉、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上下限额、审批权限和备案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针对现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考核办法;要变过去被动的、机械的“卡”和“堵”为主动的、灵活的“引”和“疏”,并摸索出一套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的有效做法。

2、加强宣传与培训考核。一是要把现金管理法规宣传作为现金管理的重点工作。现金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基层人民银行结合反假宣传和反洗钱工作,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各界、公众宣传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使用现金的诸多危害。银行和开户单位要建立密切联系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二是要抓住现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宣传。除一般性、常规性宣传外,还要开展一些针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开户单位财会人员的专题宣传,使其了解掌握现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从源头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大培训力度,基层人民银行适时组织各金融机构一线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现金管理培训和考试,并建议各金融机构将现金管理纳入其内设部门业务考核范围。各金融机构还要根据员工的变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现金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3、充实现金管理工作力量,提高现金管理水平。鉴于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工作力量薄弱,货币发行人员身兼多岗现状,建议整合基层人民银行内设机构,以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在辖内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效能。具体设想:一是设立反洗钱综合监管部门,具体承担反洗钱、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在货币发行部门内单独设立现金管理专职岗位,专司现金管理现场检查和日常非现场检查工作;三是组织规模检查,以支行为单位,从全行抽调精兵强将,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现金管理现场检查,改变目前按季对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现场检查次数频繁、效果不佳和货币发行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

4、提高现金管理的科技含量。通过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构建覆盖整个金融体系、全国联网的现金管理登记系统,融监控、统计、查询、分析为一体,通过大额异常现金支付监测系统的运用,使现金管理的审批、备案、现金收支的统计、对比、分析等业务均能通过网络上机操作,彻底改变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信息滞后、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现状,实现对现金存取的实时管理,变静态控制为静、动态控制,实现工作重点由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的转移,将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有效结合,以提高现金管理的效能,防范和化解现金结算风险,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现金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5、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完善现金管理的服务体系。要大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一个良好金融服务环境,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要抓住央行加大社会征信建设的有利时机,建立社会信用监督和管理机制,改善信用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其次是金融机构应探索金融营销方式,为客户提供便利、快捷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开户单位和个人宣传介绍新的结算工具,帮助客户掌握相关结算工具的使用方法。再次是央行和商业银行要畅通结算渠道,加快支付结算和电子汇兑的建设,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并为客户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推出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个人的金融服务工具,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个人对现金的偏好,从而可减少流通领域中的现金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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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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