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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思明区教育局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福建中考 |

时间: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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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7〕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我区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港、澳、台、华侨、外籍适龄儿童,以及各类政策性照顾对象子女的报名时间为7月9日、7月10日。
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4日至4月28日。
未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区属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二)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含分校)和思明区协和双语学校片区生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持有片区住宅房屋产权(父亲或母亲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下同)满一年的,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落户和实际居住均一年以上(2016年8月31日前入住),新落户并入住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父亲(母亲)租住片区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还应在片区落户和实际居住均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
  ③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购买的片区住宅房产(持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产落户和居住均一年以上。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住宅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落户和实际居住均1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上述前三种情况还要同时满足同一套住宅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报名前一周向辖区内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义务教育法》处理。
(四)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确认后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在片区学校就学。
(五)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各类政策性照顾对象适龄子女入学办法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本区户籍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户籍所属招生片区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我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
父亲(母亲)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满2年,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此政策2016年开始执行,做为过渡,2017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需满1年。2018年申请就学的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应在厦务工、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均需满2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时,由家长直接向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或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申请,学校汇总后报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此类对象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6。
(二)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思明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思明区生活而要求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台湾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6。
(三)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就读小学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华侨和外籍学生办理入学须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6。
(四)人才子女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于6月1日至6月25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文件,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人与其子女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五)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号)的要求和程序办法执行,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后指导安排就学。
(六)符合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属于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措施的招生对象,按区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厦教基〔2016〕1号)以及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暂住我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区在确保完成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后,对剩余学位采取积分管理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遵循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积分规定的随迁子女进入思明区小学就读,具体积分入学方案见《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思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实施细则》(附件 2)。
  七、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认真审核招生对象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切实把好关,做好对象的确定工作。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适龄子女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学校应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籍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居住地所在学校应给予接收。
(三)因各种原因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籍适龄儿童,经学校审核汇总报送区义务教育办公室,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原片区学校应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于7月13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四)对个别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学生家长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报名的,须由家长填写申请表,在保证接收片区学生入学的前提下,经接收学校集体研究审核后,于7月11日前向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录取。
(五)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工作。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各类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对象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可接收能力,由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六)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72号)要求,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确保我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具体办法见《思明区2017年秋季小学招收三类残疾儿童工作意见》(附件3)。
(七)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区教育局将根据民办小学定级评估结果,合理核定各民办小学招生计划。自主招生的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禁止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加强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八)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小学一年级新生班生额为45人,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须以书面形式报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核准。
各公、民办小学招收的新生,须报区小学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录取。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违规招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九)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按照区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开展工作(见附件4),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招生数。各校应于招生期间公布联系电话,及时受理家长咨询,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校应认真贯彻《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精神,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名义违规招生;公办小学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以特长名义招收学生,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色学校、特色班;严禁将各种竞赛、考级和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校应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政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在学校内部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在相互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八、其他
(一)本《意见》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思明区教育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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