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发[2018]232号)要求和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开展2018年度全局事业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各单位的此项工作必须集中在1月25号到1月31日前上报至分局政工办,纸质和电子版均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上报路径:分局ftp:/政办/2018年度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8年度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着重考核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调动其创先争优的积极性。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对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2018年度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的15%,不得四舍五入。
因有部分单位存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人数较少,按评优比例计算,可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小于1人的单位(以下简称“零优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同一主管部门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优单位”,则“零优单位”的年度考核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照相应单位人员总数和优秀比例加权计算(A单位×A单位优秀比例+B单位×B单位优秀比例+……,计算结果采取“只舍不入”的方式控制小数部分),计算结果作为所有“零优单位”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总人数。加权计算结果仍小于1的,可按1人确定所有“零优单位”优秀等次总人数;
如参加考核的单位(部门)人数在7人以下的(不含7人)优秀等次,除提供在各项工作中,有突出工作表现等证明材料的以外,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人数与15%相乘的积,作为该年度储备分值,逐年度累计分值(即该分值累计至下年度考核分值),累计分值满1.0分即有1名优秀名额,该年度分值减去1.0分的值计入下年度考核分值。
2021年度考核优秀名额计算公式:2人×15%+0.9分=1.2分(2021年即有一名优秀名额,结余分值为0.2分);
(三)按比例计算,评定优秀等次人数达到1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年度考核,不得纳入主管部门统一考核的范围。
(四)机关工勤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比例计算评优人数不足1人的,参照以上三条要求执行。
考核小组由本机关(单位)领导成员,常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业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机关(单位)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机关(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1.考核部署。各单位根据本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向参加考核的事业人员阐明年度考核的意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步骤、要求等,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2.个人总结。被考核事业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个人述职。被考核事业人员将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呈送主管领导。
4.征求意见。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和事业人员本人意见,也可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考核的具体要素进行测评。
5.主管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群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6.审核评定。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专门召开会议对主管领导的评鉴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7.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事业人员要在本机关(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最后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8.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时候也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由事业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9.正式行文。各机关(单位)需将本年度考核结果形成正式文件,备案存档。
(一)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岗位聘用、定级的参考依据。
(二)非新聘用人员,本年度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一般不参加年度考核。因任职、调动到新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任职、调动前所在单位出具考核意见,但因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公派学习、培训、进修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含出国学习、进修)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挂职锻炼或经审核备案借调到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或借调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原单位综合考虑后确定考核等次。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或退役士兵,在安置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安置单位结合其退出现役时的鉴定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六)涉嫌违法法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到党纪处分的,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十)不确定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以及评定为基本合格(含)以下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逐人写清基本情况及原因,经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作为考核备案材料的附件一并上报。
(十一)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到维稳、扫黑除恶、纪委、留置看护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2.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2018年度考核工作从2019年1月16日开始,至1月31日结束。各单位请于2月20日集中上报考核备案材料。
《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人员备案花名册》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年度考核公示一份,不确定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和评定为“基本合格”以下人员情况说明一份。
提交电子版表格时,所有人员的年度考核信息,不需区分考核等次,全部录入到同一EXCEL文件(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在EXCEL文件的相应表格中填报)。录入到2个或以上EXCEL文件当中的,不予接收。